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明定情節輕微且金額在五萬元以下者,法院得裁量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並明定沒收、追徵及民事返還不因此受影響。提案以二○二五年清潔隊員轉送民眾丟棄電鍋遭起訴案為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小額輕微案件可獲差異化處理並可免刑,同時保留沒收、追徵與民事返還,使偵審資源聚焦重大貪瀆。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不正利益的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以及涉案財物的返還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明定五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並明定不影響沒收、追徵及民事返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刑罰謙抑與量刑個別化,使資源聚焦重大、組織性貪瀆;疑慮:減免刑範圍須明確,避免影響整體嚇阻並確保不法所得仍被追回。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多了「沒收追徵不受影響」的明文,是區別各版的細節,留意整合時是否保留此一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