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針對情節顯著輕微且所得低微(如極低價值、已廢棄或無殘值財物)的案件,增列得「免除其刑」的規定。提案理由認為現行對微罪缺乏量刑彈性,基層人員可能因小額財物面臨貪污重罪追訴,有失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賦予法院對微罪案件更多量刑彈性,避免低價值案件一律以貪污重罪論處,回應比例原則的考量。
主要影響對象
可能涉及微罪的公務人員及基層人員、司法機關,以及關注廉政的社會大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增訂情節顯著輕微且所得低微者得免除其刑的規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比例原則、給微罪量刑彈性、避免過苛追訴;疑慮:免刑門檻認定的明確性、是否削弱反貪嚇阻、適用範圍的拿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免刑要件的明確程度影響適用一致性,可留意「顯著輕微」的具體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