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將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者,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提案援引釋字第七九○號解釋及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認為現行法對情節輕微案件缺乏科刑彈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法院對情節輕微、金額微小的個案可裁量免刑,緩解僅涉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員承受貪污重罪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將五萬元以下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大法官解釋與憲法判決,情輕法重違反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應增訂免刑;疑慮:免刑空間擴大須避免被濫用、維持對重大貪瀆的打擊力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明確援引釋字第七九○號及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三號,是「增訂免刑」一派的代表,可與「回歸刑法」版本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