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針對小額、低殘值案件增列「免除其刑」規定,使檢察官及法院得依個案減輕或免除其刑。提案引用最高檢察署意見,認為現行僅能減刑、缺乏彈性,須從立法層次解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司法機關處理金額甚低或無實益的個案時可裁量免刑,補充現行僅能減刑的不足。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或無殘值財物的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增列對情節輕微、五萬元以下案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對小額案件欠缺彈性、須依賴緩起訴緩刑間接救濟,應從立法增訂免刑;疑慮:增訂免刑同時須維持對重大貪瀆案件的嚴正打擊力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引用最高檢察署與學界意見支持「立法解套」,可關注實務機關態度在審議中的分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