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增列原住民族及山區地區復原重建項目、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工程,並調整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以完善復建工作。因應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受颱風暴洪所致嚴重災害,加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花蓮縣災區居民,解決災後復原重建經費及施行期間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災區復原重建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調整經費上限,修正條文第十條調整施行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完善復建工作;疑慮: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調整可能影響復建工作的執行效率及財政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修正草案時,應注意經費及施行期間的調整對復建工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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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5-11-07,2025-11-1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07,2025-11-1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議瑩、許智傑、邱志偉等17人,為因應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受樺加沙颱風暴洪所致嚴重災害,行政院已公告納入「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適用災區。為加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爰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原住民族及山區地區復原重建項目、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工程,並調整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以完善復建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已於一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公布施行。惟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於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受樺加沙颱風影響,暴洪沖擊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地,造成嚴重災情。鑑於行政院已於九月三十日公告花蓮縣全區為本條例適用之災區,且立法院三讀時並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督導相關機關研提減災、監測、疏散及工程方案,並將所需經費納入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辦理。此外,行政院亦於十月七日再公告將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劃定為災區,相關復建工作應依本條例加速推動。爰為因應馬太鞍溪暴洪所生災害,加速推動災區之各項復原重建工作所需,爰擬具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增列本條例辦理之災區復原重建項目。(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修正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因應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所需期程,修正本條例施行期間。(修正條文第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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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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