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正「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增列原住民族及山區地區復原重建項目、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工程,並調整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以完善復建工作。因應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受颱風暴洪所致嚴重災害,加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花蓮縣災區居民,解決災後復原重建經費及施行期間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災區復原重建項目,修正條文第五條調整經費上限,修正條文第十條調整施行期間。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推動災後復原重建,完善復建工作;疑慮:經費上限及施行期間調整可能影響復建工作的執行效率及財政規劃。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修正草案時,應注意經費及施行期間的調整對復建工作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