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將犯第四至六條之罪、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由現行「減輕其刑」改為「依刑法內之罪名論處」。提案認為現行法對小額案件刑責過重,常出現「小罪重罰」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涉及小額不正利益的基層廣義公務員可回歸刑法相關罪名論處,避免因小額即適用貪污重罪。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小額不正利益的廣義公務人員、檢察及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將五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案件由「減輕其刑」改為「依刑法內之罪名論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對小額案件情輕法重、違反比例原則,應回歸刑法;疑慮:改依刑法論處可能弱化貪污治罪條例的嚇阻力,須兼顧澄清吏治的立法目的。
政治雷達小叮嚀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此會期有多個委員版本,差異主要在「減刑」「免刑」或「回歸刑法」,是審議併案的核心爭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