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正菸害防制法,新增「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的指定菸品,理由是 112 年修法禁了製造販賣使用卻沒禁持有,難根絕藏在電子煙裡的依托咪酯「喪屍煙彈」。同時增訂沒入規定,並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納入管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查緝時可依「持有違法」對電子煙載具裁罰並沒入,不必先證明吸食行為,主張有助阻斷新興毒品傳播與毒駕。
主要影響對象
電子煙使用者與持有者、相關業者、網路廣告平台、第一線稽查與警察、青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 15 條第 2 項(任何人不得持有)、第 40 條第 3、4 項(沒入規定),並修正第 30、31 條(將網路廣告平台納入管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禁持有可補足查緝困境、根絕毒煙彈危害;疑慮:有意見關切單純持有入罰的範圍與平台管制的責任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其他菸害防制法「禁持有」版本方向相近,差異在管制對象與罰則細節,建議對照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