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旨在加強對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管制、處罰及網路下架機制,以解決現行行政罰的嚇阻效果不足的問題。同時,草案也擬增訂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禁止規定,並加重相關處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將有助於減少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違法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或使用,進而降低其對國民健康的危害。同時,也將幫助加強網路下架違法資訊的機制,減少違法資訊的傳播。
主要影響對象
此草案主要影響菸品製造商、進口商、販賣商、網際網路業者以及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此草案修正了多條《菸害防制法》的條文,包括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管制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有助於維護國民健康;增訂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禁止規定,有助於減少違法行為。疑慮:草案可能涉及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制;對網際網路業者的監管可能過於嚴苛;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定義和認定標準可能不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要關注其對國民健康、網路言論自由以及產業發展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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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有鑑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仍陸續查獲違規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等情事,且類菸品實務上亦可能涉及施用毒品之風險,現行行政罰之嚇阻效果顯有不足。另違法資訊常透過網際網路快速傳播,增加查緝及防制困難,實有強化管制、處罰及網路下架機制之必要,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汽車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與該菸品適用一致之文字及標示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其容器得於販賣菸品之場所展示,並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限於販賣菸品之場所販賣,並定明其罰責。(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
四、增訂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經營之網路服務有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以下稱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其為實施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管理措施及依風險管控機制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其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時,應於期限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相應罰責。(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一)
六、於特定情形下,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期限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相同違法資訊以更換網域名稱、網址或其他技術上足生相同規避效果之方法再次出現者,主管機關得再通知上開業者依限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該違法資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並定明其相應罰責;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法協助執行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一)
七、修正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處罰為刑事罰,並依查獲物件數及總淨重,分級處罰;增訂處罰未遂犯及法人或自然人雇主之併罰罰金規定,以強化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供應鏈之管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
八、考量部分國家或地區並未禁止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少量上開物品之情形,惡性較低,故先處以行政罰。其經處罰,一年內再違反者,再處以刑事罰。(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
九、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維持行政罰,並配合類菸品、其組合元件之管制刑罰化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
十、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為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處罰對象,並定明其已依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所定準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者,不予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定明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罰責,並提高使用類菸品、其組合元件之法定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十二、查獲之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以避免該等違法物品繼續流通,並定明沒入物品處理費用負擔及追償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二)
十三、配合本法本次修正增訂刑事處罰規定,明確本法所定行政罰之處罰權責機關。(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十四、增訂檢舉查獲製造、輸入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獎勵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
十五、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二項增訂禁止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增訂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因非供他人使用而持有上開違法物品者,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裁處罰鍰,僅沒入之;因應本法本次修正將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為明確過渡期間裁罰依據,爰定明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施行前之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行為,於修正施行後裁罰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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