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菸害防制法》,針對類菸品的持有、供應鏈及營利行為進行規範。草案區分成年人使用、未滿二十歲者教育輔導及營利供應鏈刑事責任,強化違禁物沒入銷毀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青少年避免類菸品成癮、減少新興毒品及管制藥品的流通,解決公共安全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使用或持有類菸品的人、營利供應鏈業者及青少年。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處罰規定、增訂意圖營利而製造、輸入、販賣、供應的刑事責任、區分成年人及未滿二十歲者的管制措施。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持有管制漏洞、強化違禁物沒入銷毀機制、遏止源頭製造及營利流通行為;疑慮:可能過度限制個人自由、影響產業發展、執法困難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過程需謹慎評估各方意見,以確保規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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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發文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陳菁徽、林沛祥、洪孟楷等16人,鑑於現行菸害防制法對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尚乏明確處罰規定,對意圖營利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等供應鏈行為,亦有嚇阻不足之虞。為補足持有管制漏洞,區分成年人使用、持有之行政罰、未滿二十歲者教育輔導及營利供應鏈刑事責任,並強化違禁物沒入銷毀機制,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電子煙等類菸品已非單純菸害問題。近年類菸品常以煙彈、煙油、霧化器、主機及其他組合元件等形式流通,並遭不法業者利用為新興毒品、管制藥品或其他違禁成分之吸食及包裝載具,形成校園滲透、青少年成癮、毒駕及公共安全風險。現行法雖已全面禁止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惟未明定持有行為之處罰,致違禁載具得以在市場、校園、車內及私人空間持續流動,形成執法斷點。
二、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類菸品相關行為,已依危害程度區分製造、輸入、販賣、展示、供應及使用等不同罰則級距。惟面對電子煙地下供應鏈高度商業化、網路化及隱密化,單純行政罰已不足以遏止源頭製造、輸入及營利流通行為。爰增訂意圖營利而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刑事責任,並依源頭行為、流通行為及預備型流通行為分別定其刑度及罰金上限,以維持本法既有罰則級距及比例原則。
三、為避免一般使用者與營利供應鏈混同處理,本草案採取「成年人使用、持有加重行政罰;未滿二十歲者戒菸教育優先;營利供應鏈刑責化」之分級管制架構。對於滿二十歲之人使用或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提高罰鍰並明定查獲物品不問屬於何人均沒入銷毀;對於未滿二十歲者,則納入戒菸教育及父母或監護人到場機制;對於販賣、展示及供應等行政違規行為,並增訂違規物品沒入銷毀規定,以阻斷違禁物回流市場。
四、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之危害,不僅在於吸食行為本身,更在於其可被拆分、偽裝、分裝及反覆流通。為防止行為人以「僅持有主機、煙彈、煙油、霧化器、零組件」等方式規避責任,本草案明定不得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並將意圖販賣而持有一定數量、具包裝分裝、價格標示、交易紀錄或其他足認非供自用情狀者納入刑責,以補足查緝供應鏈之法律工具。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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