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升級對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的管制,由現行行政罰修正處以刑事罰,以提高嚇阻效果。草案共提出十四點修正,包含規範類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供應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菸民、業者及政府機關,解決類菸品氾濫及相關健康風險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菸品業者、網際網路業者、菸民及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含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升級管制力度有助於減少類菸品氾濫;疑慮:新法規可能增加業者及個人負擔,影響產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相關單位及業者應積極配合新法規,落實執行以避免相關罰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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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發文2026-07-22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鑑於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於實務已非單純菸害防制問題,亦涉及藉以施用毒品之風險,對於上開違規行為,現行行政罰之嚇阻效果實有不足,有必要就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供應類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由現行行政罰修正處以刑事罰。爰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明定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必須與該菸品適用完全一致的文字與標示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明定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其包裝容器,僅得於販賣菸品的場所進行展示,且展示範圍以讓消費者得知品牌與價格之必要程度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規範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僅限於合法販賣菸品的場所販售,並明定相關罰責。(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
四、增訂任何人皆不得「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或是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五、規範網際網路業者若發現平台有違法菸品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採取管理與風險管控機制。接獲主管機關通知時須限期下架違法資訊,且負有保存及提供相關網路資料供調查之義務,違者明定相應罰責。(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之一)
六、於特定緊急或重大情形下,主管機關得命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限期下架違法資訊;若違法資訊變更網域規避,得再次通知封鎖。該等業者亦負有保存及提供資料供調查之義務,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二及第三十五條之一)
七、將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的處罰,全面升級為刑事處罰,並依查獲的件數與總淨重分級量刑。同時增訂處罰未遂犯以及雇主併罰規定,以強化供應鏈管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
八、考量部分國家並未禁止類菸品,若入境旅客僅隨身攜帶少量入境,惡性較輕,爰先處以行政罰。但若經裁罰後一年內再犯,則加重處以刑事罰。(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
九、針對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未經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者,維持現行的行政罰,並配合類菸品刑罰化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
十、配合前述網路規範,將「網際網路業者」增列為違法菸品廣告的處罰對象;但也明定若業者已依準則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妥善管理,則予以免罰。(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十一、配合全面禁止持有的新規定,明定持有類菸品或未經審查指定菸品之罰責,爰同步提高「使用」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法定罰鍰額度。(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十二、查獲之類菸品、未經審查之指定菸品及其相關組合元件,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沒收或沒入以防流通;並明定沒入物品的處理費用負擔與追償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二)
十三、增訂民眾檢舉與查獲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或未經審查指定菸品等源頭違法行為的獎勵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
十四、針對修法前因個人使用而持有違法物品者,給予緩衝期:於修法施行日起一個月內被查獲者,僅予沒入、免處罰鍰。此外,因類菸品違規行為已由行政罰升級為刑罰,為明確過渡期的裁罰依據,爰明定「修法施行前」發生的違法行為,於修法施行後裁罰時,仍適用修正前的舊法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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