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該草案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旨在增加唾液檢測作為毒品檢驗的方法,以提升檢驗時效與技術,全面緝毒並嚴懲毒駕。草案允許主管機關根據不同人員需求採取適當的採驗方式,包括尿液或唾液檢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該草案,將有助於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確保國人安全,並提升檢驗效率;同時有助於主管機關依法採取適當的採驗方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品防制相關人員、特定人員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增列採驗唾液為授權辦法規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唾液檢測有助於提升毒品檢驗的時效和技術,強化毒品防制工作;疑慮:唾液檢測的標準和實施細節可能存在爭議,特定人員的適用性和實施的可行性需進一步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後續實施辦法和規範的制定,以確保新檢測方法的有效實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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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7-03,2026-07-0
交付審查2026-07-03,2026-07-0
委員會審查2026-07-15
委員會審查2026-07-16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鑑於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氾濫且屢傳釀禍,為全面緝毒並嚴懲毒駕以確保國人安全,亟需提升毒品檢驗之時效與技術。考量不同類別特定人員之檢驗需求差異,現行僅有採驗尿液之規定已不敷實務執行。為使唾液檢測具有明確法源依據,讓各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以利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毒品檢驗技術之發展、檢驗時效之要求及不同類別特定人員檢驗需求之差異,爰修正第一項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於第二項增列採驗唾液為授權辦法規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本次修正第三十三條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尚須配合修正該條授權訂定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爰修正本條,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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