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新增唾液快篩作為特定人員毒品檢驗的方法,以強化毒駕防制和提升檢驗效率。近期新興毒品案件頻傳,毒駕事件造成社會安全和治安隱憂,草案旨在加強防制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特別是針對特定人員的列管和檢驗,有助於減少毒駕等毒品相關犯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人員(如駕駛人、特定行業從業者)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新增唾液快篩作為特定人員毒品檢驗的方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毒駕防制、提升檢驗效率;疑慮:新增檢驗方法可能增加成本、實施細節需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檢驗效率與成本、準確性與實施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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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吳琪銘、邱志偉等16人,有鑑於近期依托咪酯(即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屢傳釀禍,毒駕事件頻傳,根據警政署統計115年1月至4月,全國已查獲毒駕案件4,725件,造成民眾安全及社會治安構成重大傷亡威脅,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鑒於毒品檢驗技術之發展、檢驗時效之要求及不同類別特定人員檢驗需求之差異,爰擬具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於現行對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增列唾液快篩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並配合修正授權規定,以利特定人員之主管機關執行毒品防制工作。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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