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列唾液為法定毒品採驗種類,以強化查緝效率和即時性。現行僅以尿液採驗,已難因應新興毒品快速變異及多元施用型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提升毒品採驗效率,健全篩檢網絡,強化第一線查緝量能,解決現行尿液採驗制度的漏洞。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品防制相關單位、執法人員和施用毒品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增列唾液為法定採驗種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列唾液採驗可提升查緝效率和即時性,有助於防制新興毒品;疑慮:唾液採驗技術是否成熟,是否會增加採驗成本或侵犯隱私。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正草案需經審議和公決,相關單位應評估修正後的執行效果和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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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陳亭妃等16人,鑒於毒品防制工作亟需與時俱進,現行法僅規定以尿液作為採驗方式,已難因應新興毒品快速變異及多元施用型態,致執行效能受限。近年新興毒品「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於國內迅速氾濫,相關檢出案件自一一一年之零件暴增至一一四年逾二萬件,對社會治安及國人健康造成嚴重衝擊。惟該類毒品代謝速度極快,半衰期僅約二至三小時,現行單一尿液採驗制度,易遭施用者藉由逃離現場或拖延採驗時間規避檢驗,產生「陽轉陰」之執法漏洞,影響查緝實效。復考量科學檢驗技術持續進步,唾液採驗具即時性高、操作便利等優點,已為國際間常用之毒品篩檢方式之一。為提升毒品採驗之效率,健全篩檢網絡,強化第一線查緝量能,並回應社會對毒品零容忍及毒駕防制之期待,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唾液」為法定採驗種類,以建構更完備且具彈性之毒品防制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導入科學檢驗以補強制度不足:隨著生醫檢測技術持續進步,現行僅以尿液為採驗方式,已難即時反映施用情形。增列唾液採驗,具即時性高、操作便利等優點,可有效彌補尿液採驗在時效上之限制,提升整體毒品篩檢之準確性與機動性。
二、因應新興毒品特性並強化查緝效能:近年新興毒品「依托咪酯」具短效型麻醉特性,代謝迅速,施用後效果消失快,若未能即時採驗,常因濃度低於檢出閾值而無法判定。現行制度亦易遭受檢人以生理狀況等理由,拖延時間規避檢驗。另隨毒駕案件顯著增加,且多結合電子菸等隱密施用型態,增列唾液採驗可即時掌握受檢人狀態,有助於提升第一線查緝效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
三、完備法制配套與施行彈性:考量本次增列採驗種類,尚須配合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之修訂,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以利相關配套措施妥適銜接並確保制度順利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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