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49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前項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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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