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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53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53條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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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刪除)。
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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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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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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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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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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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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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經營特許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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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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