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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 第 二 節 業務管理
經營者提供漫遊電信服務,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業務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8條(刪除)。第49條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第51條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本業務之服…第52條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53條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第54條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第54-1條經營者以其自行編列之簡碼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電信號碼提供用戶撥接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第55條經營者所經營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第56條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善。第57條經營者設置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接續時,除法令另…第58條經營者對於為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提出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第58-1條經營者對於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因使用者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第58-2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第59條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第60條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第61條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四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第62條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經營特許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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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