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 第61條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61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四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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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