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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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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經營者設置之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網路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通信網路接續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接續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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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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