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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所載明之相容使用,且非屬禁止使用項目。 二、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出區位無替代性評估。 (二)不得影響保護或防護標的,並徵詢海岸保護計畫或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之意見。 三、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而免訂定海岸保護計畫之地區,已徵得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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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