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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避免措施: (一)避免納入自然海岸、潮間帶及河口等敏感地區。 (二)基於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零星之敏感地區,應妥予規劃,且不影響其原有生態環境功能。 二、減輕措施: (一)增加緩衝空間或設施。 (二)降低開發強度。 (三)改善工程技術。 (四)修正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調整施工時間。 (六)改善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海岸生態環境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前項避免或減輕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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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