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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許可案件,除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填海造地之申請案件,是否屬行政院專案核准之計畫,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電信、能源等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二、位於重要海岸景觀區者,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都市設計準則。 三、是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確有使用、設置需要。 四、是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 五、是否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六、是否對於既有合法設施或有關權利所有人造成之損失,承諾依法補償或興建替代設施。 七、是否對申請案件利用之海岸地區,提出具體有效之管理措施。 八、是否為其他法令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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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包括海岸保護原則、海岸防護原則及…第3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其許可條件如下:一、符…第4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5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一…第6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一…第8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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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