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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 第6條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6條
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最小需用原則: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之有效措施: (一)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應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並維持海岸之沙源平衡與生態系穩定。 (二)應優先於申請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棲地。 前項彌補或復育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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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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