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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 一、最小需用原則: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二、彌補或復育所造成自然海岸損失之有效措施: (一)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應提出其他替代方案,並維持海岸之沙源平衡與生態系穩定。 (二)應優先於申請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棲地。 前項彌補或復育措施,經其他機關核准者,得依核准之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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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