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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5條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租賃案件租金或面積以外資訊不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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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