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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成交案件,指不動產買賣案件、不動產租賃案件及預售屋買賣案件。 本辦法所稱銷售預售屋者,指預售屋買賣案件中,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其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 二、預售屋採合建、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方式,由建築業與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共同合作開發者,其預售屋建物買賣契約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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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