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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3條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權利人及義務人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共同申報;其有數人者,亦同。 不動產租賃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由數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應由承租人委託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案件應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報登錄。 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應由銷售預售屋者申報登錄。 預售屋已登記予買受人所有後,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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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