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第9條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9條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於不動產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七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