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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第9條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9條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於不動產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權利人及義務人未申報登錄,應依平均地權條例
第八十一條之二
第一項規定,於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七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其含建物者按戶(棟)數處罰,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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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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