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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第17條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實際資訊之申報登錄、預售屋資訊、買賣定型化契約、委託代銷契約之備查及查核、裁處等作業,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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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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