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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會之調處,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會受理調處案件應於受理日起二十日內開會討論之。 二、調處會議應邀請當事人及相關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書面資料。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處日期不到場者,視為調處不成立。 四、調處決議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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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