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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13條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3條
監察小組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基金收支結算表。 二、查核本會基金收支狀況,並得要求提出相關文件、簿冊以利查核。 三、查核本會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決議。 除前項第一款之結算表應經監察人二人以上之審查同意外,其他事項監察人均得獨立行使。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查核,得委任律師或會計師代為辦理,其費用由本會支付。 監察小組執行第一項職權時,如發現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應送請仲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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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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