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8條

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8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或有第十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第一次會議或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理事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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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