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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6條

本會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 本會必要時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報本會通過後聘任之,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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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