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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不動產經紀業 (以下簡稱經紀業) 聘僱之外國人,以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測定合格 證明文件,並實際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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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