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人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需轉換經紀業或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 紀業執行業務,應由新雇主檢具原雇主之同意書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期間不得超過原許可聘僱期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