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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許可經紀業聘僱、展延聘僱外國人或撤銷、廢止其許可,應以副 本抄送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外國人居留地之警察局及地區國稅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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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