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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紀業申請聘僱或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 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三、檢具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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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