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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經紀業聘僱外國人工作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必要時,應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至三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展延 聘僱契約書、受聘僱人員之納稅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最長 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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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