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 第3條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3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 (市) 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 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其調查項目如左: 一、各種地目等則之土地現時價值及其作物種類,收穫數量,收益概況, 供求情形等。 二、各類房屋及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之構造型式,建築材料使用情形, 及其現時價值或租金。 三、房屋所處街道區村里之商業交通發展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 各該不同位置所在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之有關資料,藉作 擬訂房屋位置所在段落等級之依據。 四、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其折舊標準。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