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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5條

市、縣 (市) 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 以便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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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