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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製 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 (市) 稅捐稽徵處辦理。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並得斟酌各直轄市、縣 (市) 實際情形,增訂補充辦法或有關評價參考 資料。 前項調查表格及補充辦法,應報請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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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