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 第6條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第6條

各市、縣 (市) 不動產標準價格,經評價會評定後,由市、縣 (市) 政府 分別於區鄉鎮市公所所在地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價會)籌備開會及決議案之執行,由市、縣(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第3條各市、縣(市)不動產價格,應先由市、縣(市)處指派專門學驗人員,分赴各區里鄉鎮實地分別調查,…第4條各市、縣(市)不動產價格調查時,應與毗鄰市、縣(市)密切取得聯繫,並依據前條調查項目,分別擬…第5條市、縣(市)辦理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調查人員,得列席評價會,以便諮詢。第7條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調查事項,及各項表格,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訂,轉直轄市財政局、縣(市)…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 第5條看 不動產評價實施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