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第15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募集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 第一項公開說明書及前項投資說明書之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