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11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11條

裁決委員被申請迴避者,在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參與裁決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主任裁決委員得為必要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