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 第2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2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之,任期二年,並由裁決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 裁決委員會置常務裁決委員一人至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裁決委員中遴聘之。 裁決委員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裁決委員出缺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同屆裁決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