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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5條

遴聘之裁決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於查證屬實後,應即解聘: 一、不具第三條各款所定資格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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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