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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7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已就該裁決案件有所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裁決委員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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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