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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8條

申請裁決委員迴避,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前項原因事實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申請之日起,於三日內為適當之釋明。 被申請迴避之裁決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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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