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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 一、受照顧者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照顧者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三、照顧者服務知能不符照顧品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輔導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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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