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 第3條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本津貼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應派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受照…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第4條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照顧者及受照…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本津貼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應派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受照…第6條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第7條領取本津貼者,其受照顧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將領取本津貼之照顧者納入照顧服務之督導對象。二、…第9條領取本津貼者應實際照顧受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照顧者每年至少派員查核一次。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本津貼,並得對受照顧者提供相關照顧服務…第11條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第1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十日前,將該季領取本津貼之相關統計資料登入內政公務統…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看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