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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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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