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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條例 第3條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臺北市,得於國內外設分支行, 或與其他銀行訂立代理合同或匯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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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